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銓間交付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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