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設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7號
SCDV,106,補,16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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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上列原告廣欣電能有限公司請求交付設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案所欲請求被告交付所有設備之價值。
二、以前開所有設備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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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