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4號
SCDV,106,補,144,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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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曉惠、呂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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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