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5號
SCDV,106,補,135,201702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徐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
芷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