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7號
SCDV,106,補,127,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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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黃永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零陸佰玖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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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