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5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程棟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28 元,應繳裁 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940 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民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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