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雲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即應表明上開條文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 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
~B法 官 翁金緞
~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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