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譯鋒即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完結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 就任為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年度 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5年 度司司字第132號裁定准許展期106年2月18日完結清算在案 ,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 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5年度司司字第13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 至106年8月18日完結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