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9號
SCDV,106,司促,949,201702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戴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