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蘇郁傑
債 務 人 蘇福全
債 務 人 林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郁傑前就讀協志工商邀同債務人蘇福全、林寶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74,133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郁傑自民國105年09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973元,及自民
國105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5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蘇福全、林寶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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