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逸銘
債 務 人 于占興
債 務 人 黃于桂
一、債務人于占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貳佰零貳
元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占興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由債務人黃于桂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于占興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
85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等
自106年1月11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
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
約定書第十條),並以債務人黃于桂為一般保證人,與債權
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如對
債務人于占興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于桂負清償
責任。
(二)另系爭新臺幣85萬元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四條特別條款
內第三項第二款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瞭解「限制清償期間
」利率條件較「無限制清償期間」為優惠(即「無限制清償
期間」利率為「限制清償期間」利率加5%計付),並同意按
本約定書第一、二條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
日起30月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
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1.自本借款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
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3%計付提前清償
違約金。
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30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份借款
,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2%計付提
前清償違約金。
(三)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故債務人等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權人
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
幣731,202元整及其遲延利息、提前還款違約金21,936元、
訴訟費用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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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于占興、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2│年息3.25% │
│ │731202│于桂 │月11日起 │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2│至民國106年1│年息3.9% │
│ │ │ │月11日起 │1月1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 │ │1月1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于占興、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 │
│ │21936 │于桂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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