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0號
SCDV,106,司促,1100,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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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賴鎮屏
債 務 人 賴傳榮
債 務 人 羅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鎮屏前於民國98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賴
  傳榮、羅紅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28,5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鎮屏自民國105年10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8,525元及自民國105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
  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賴傳
  榮、羅紅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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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