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4號
SCDV,106,司促,1094,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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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任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儼軒

債 務 人 呂英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伍萬貳仟
  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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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