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高熹騰
再審被告 温彥衫
謝徐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1,000 元
,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