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5號
SCDV,106,再易,5,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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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高熹騰
再審被告  温彥衫
      謝徐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1,000 元
,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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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