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
係對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