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廖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明正地政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2樓)為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5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 債權人,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死亡,其各順位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親屬會議亦未於繼承開始後1個 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處理與被繼承人間之債務,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債權憑 證、繼續執行紀錄表、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2年度司繼字 第535號拋棄繼承權影卷資料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 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除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外,本院復依職權調 閱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35號拋棄繼承權卷宗核閱屬實。據
此,本件被繼承人之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 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 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 據。又被繼承人之母親及兄弟經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惟被 繼承人之父親林顯郎於本院訊問時到庭表示:被繼承人85年 結婚就搬出去外面住,我們對他的事情不清楚,他離婚後還 沒有過世前就有地下錢莊來找我們,就知道他在外面有欠債 ,後來他過世後,我及太太、我的另三名子女都辦理拋棄繼 承了;我們沒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法律關係我們也不瞭 解等語(本院106年1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㈡、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 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 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 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 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聲請人推薦選任廖 明正地政士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與其電 話聯絡確認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其表示願意擔 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衡酌廖明正地政士 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其與被繼承人遺產間亦無利害關係,應可忠實執行搜索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管理遺 產等相關事務。是以,本件指定廖明正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 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 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 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錄: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
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 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 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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