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232號
SCDV,105,司促,10232,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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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文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因未釋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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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