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參萬
參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肆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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