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31號
103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陳宏鎮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周相攸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第235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陳宏鎮」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請求被告陳宏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