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勳
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黃弘亞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匡益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勳、黃弘亞及匡益成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 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 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