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 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玖拾點玖捌陸捌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徐湛明知愷他命( Ketamine,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02年2月18日23時許,在新竹市北區北大路某網路咖啡店 內,以新臺幣 2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安」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檢驗前總純 質淨重 90.9868公克),欲供己施用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 。嗣於102年2月20日10時30分許,因另案為警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 00巷00號之住處拘獲,並經徐湛同意執行搜索,扣得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90.9868公克),而悉上 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徐湛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
㈢、採證照片4張。
㈣、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4 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20300024號鑑驗書1份。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90.9868公克)。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非 是,然考量其犯行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 並參酌其持有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被告行為後,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之刑法業於 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確認沒收為刑法所 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並非刑罰 (從刑),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 性,亦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刑法第 2條修正理由參照 ),且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並明定「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該條項乃規範犯 罪行為人行為後,關於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適用之準據法,其條文雖經修正,惟尚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以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新修正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對於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或轉讓第三級毒品 所查獲毒品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但該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沒收之(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臺上字第7 150號、96年度臺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 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90.9868公克)經送 鑑驗後,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前述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20300024號鑑驗書 可稽,該等物品係被告犯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屬於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