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部分第十三行關於「被告梁逢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忠霖」。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