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8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蔡正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正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正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年1 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