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田舒嫣(原名田乙筑)
被 告 陳洪琳
被 告 新平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之答辯及理由亦詳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被告陳洪琳被訴涉嫌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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