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96號
SCDM,105,交訴,96,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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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笠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笠宏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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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