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超明
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6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四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