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5號
SCDM,104,原訴,5,2017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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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乾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宋燕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劉文彬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敬哲律師
被   告 陳豪傑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志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3509、4769、5136、6895、7048、7384、7664、13387 號)
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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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