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3號
PCDV,106,重訴,123,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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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31469 號支付命令在 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係本於兩造間於103 年12月22日簽署合作經銷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委由被告負責銷售中華電信及亞太電信等門號 3 G行動網際網路服務等銷售事宜。依系爭合約第5 條,約 定相對人應自103 年12月起算24個月,每月於繳費期限前2 個工作日,依電信門號業者開立帳單所列開通門號數乘以單 價,按月支付原告,且被告若有逾期支付者,應負擔電信門 號業者之罰鍰,惟被告於105 年2 月起,即不再依上開條款 按月給付原告每月款項,而聲請人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卻遭 拒絕。從而,依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被告如有逾期支付者 ,應負擔電信門號業者之罰鍰【就中華電信部分,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4,893,000 元,亞太電信部分則應給付 2,622,200 元】。復查,被告銷售之門號,諸多並無開通使 用紀錄,或使用流量甚低,原告懷疑被告意在詐欺,實際上 並無銷售門號予他人使用之情形,故將此部分門號分別與中 華電信及亞太電信解約,因而支付解約金部分,依系爭合約 第10條規定,一併向被告請求給付等情。經查,依系爭合約 第14條約定,因本合約發生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1469 號卷第5 頁至第8 頁、第12頁),足認兩造以書面合意因系 爭合約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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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