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邱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
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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