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0號
PCDV,106,補,62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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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邱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
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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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