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34號
PCDV,106,補,534,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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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羿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神科技有限公司程兆龍邱至忠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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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門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