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林萬益
張素招
被 告 粘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