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72號
PCDV,106,補,472,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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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林萬益 
      張素招 
被   告 粘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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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