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0號
PCDV,106,補,360,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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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王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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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