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7號
PCDV,106,補,357,201702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陳雅珍 
被   告 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鐘 
被   告 游張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頁


參考資料
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