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嚴文英
鄭鳴岱
廖水源
溫蕙瓊
呂芳鐘
林武褀
黃妙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黃品淞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
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就「給付溫蕙瓊396 萬元」、「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012,560元」、「是本件自應以高者之74,012,56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376 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給付溫蕙瓊1, 396萬元」、「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012,560元」、「是本件自應以高者之84,012,56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1,376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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