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重量
被 告 黃青民
黃曾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
伍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