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6號
PCDV,106,補,116,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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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吳家豪 
      蘇祿衫 
被   告 林保通 
      詹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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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