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秉燁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4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1)x34 x10=1,700) 。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3,316,504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 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 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 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 不成立原因。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6 年2 月8 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 年 內(104 年2 月8 日起至106 年2 月7 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 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 年1 月至同年12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 、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八、請聲請人提出近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