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蘇秋惠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人×34元×10份=5,780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最 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請提出聲請人「父親蘇春雄」、「母親 蘇陳錦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陳報聲請人於103年12月8日起至105年12月7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 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即105年9月至106年2月) 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5,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 、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 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㈡基本生活費用(包含:電費、水費、瓦斯費、第四台、網路 費):聲請人僅提出105年10月電費、水費、瓦斯費各一紙 ,惟聲請人仍應提出最近半年(即105年9至106年2月)之相 關繳費單據。
㈢手機費700元: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5年9至106年2月 )之電信消費單據。
㈣扶養費7,000元: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父親、母親之相關資 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 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 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5年6至12月)每月支出7,00 0元扶養 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 限)。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 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 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 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父親、母親目前與何人
同住?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