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9號
PCDV,106,消債更,39,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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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瑞鈴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 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 請詳細說明何以未能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1 月17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1 月18日起至106 年1 月1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自104 年1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 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若干 元?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104 年12月至105 年4 月、10 5 年6 月至同年9 月間有無工作?如有,收入為若干元? 如無,請聲請人說明該段期間未工作之原因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4500元、勞健保費用1932 元之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油資500 元之部分,聲請人 名下無汽、機車何以需支出加油費用,說明使用之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之上下班交通路線、交通費用計算 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油資費用之統一發 票、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 萬元、水、電、瓦斯、 電話費用4500元,並由聲請人負擔約4 分之1 即3600元之 部分,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支付租 金之證明(如租金簽收簿、匯款或轉帳之憑證)及支付水 、電、瓦斯、電話費用之證明文件。
⒋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用1850元之部分,請聲 請人說明每月須支出行動電話費高達1850元之必要性,並 請提出支付行動電話費1850元之證明文件。 ⒌另應陳報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 何法律關係設籍於該址。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楊幃晴、楊尚蓉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



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楊 幃晴、楊尚蓉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楊幃 晴、楊尚蓉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楊幃晴、楊尚蓉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九、聲請人之配偶楊承運之國稅局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聲請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戶戶籍謄本、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書。
十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請提出相 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十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五、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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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