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沈春滿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5 +1 )×10×34元=2,040 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何以聲請狀所載三峽區
大同路住址與陳報房屋租賃契約之標的物所在三峽區中山路
址不同,請敘明原因及理由。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的行車執照。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