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73號
PCDV,106,家非調,7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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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王正宇
相 對 人 王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 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免除聲請人對於其父親即相對人之扶養義 務,經核其性質,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 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實際住居所地及戶籍所在地均係在 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卷附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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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