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9號
PCDV,106,司票,119,201702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冠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桂蘭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黃詩儒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司票
字第1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