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4號
PCDV,106,司促,914,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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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債 務 人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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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