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邱禎儀即邱圓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陸佰貳
拾元,及其中貳拾捌萬零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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