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83號
PCDV,106,司促,4783,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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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
債 權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債 務 人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捌佰捌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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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