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李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