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25號
PCDV,106,司促,4625,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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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李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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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