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05號
PCDV,106,司促,4605,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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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賴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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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