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嘉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零伍元,及
其中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捌仟叁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仟壹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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