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慶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慶樟於民國93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1257612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78019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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