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71號
PCDV,106,司促,4071,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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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培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張培元於100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相
  對人繳息至102年10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
  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
  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張培元於民國93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
  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
  計違約金新臺幣6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7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9年10
  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9年12月23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
  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張培元至民國102年10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
  44,23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4,233元為自93年3月25
  日起至民國102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協議書影
  本資料、還款明細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培元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423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0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培元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44233 │     │0月10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6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7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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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